C.12.1 除锈工程


说明 

一、本章定额内容包括:金属表面的手工、动力工具、干喷射、抛丸除锈及化学除锈等。

二、各种管件、阀件及设备上人孔、管口凹凸部分的除锈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内,不得另行计算。

三、喷射除锈按Sa2.5级标准确定。若变更级别标准,如按Sa3级则人工、材料、机具乘以系数1.10,按Sa2级或Sa1级则人工、材料、机具乘以系数0.90

四、喷射除锈与抛丸除锈项目中,一般钢结构适用于梯子、平台、栏杆;大型H型钢钢结构子目适用于主体结构型材规格任何一边大于300mm以上的型钢构件(包括节点材料);当其中一个参数大于规定值,且单位重量大于70kg/m的型钢,执行大型H型钢钢结构相应项目,按每吨重量展开面积25m2计算工程量;除上述之外的构件执行其他钢结构相应项目。

五、本章定额不包括除微锈(标准:氧化皮完全紧附,仅有少量锈点),发生时执行轻锈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.20

六、因施工需要发生的二次除锈,其工程量应另行计算。

七、手工、动力工具除锈分轻、中两种,区分标准为:

轻锈:部分氧化皮开始破裂脱落,红锈开始发生。

中锈:部分氧化皮破裂脱落,呈堆粉状,除锈后用肉眼能见到腐蚀小凹点。

八、喷射除锈标准:

Sa3级:除净金属表面上油脂、氧化皮、锈蚀产物等一切杂物,呈现均一的金属本色,并有一定的粗糙度。

Sa2.5级:完全除去金属表面的油脂、氧化皮、锈蚀产物等一切杂物,可见的阴影条纹、斑痕等残留物不得超过单位面积的5%

Sa2级:除去金属表面上的油脂、锈皮、松疏氧化皮、浮锈等杂物,允许有附紧的氧化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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